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九条有效在京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决策和管理本机构的人事、财务、薪酬等事项。在京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发展实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仲裁收费制度,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制度。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聘用境外专业人士担任机构管理人员、仲裁员、仲裁秘书,提高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