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本市支持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探索制定商事调解规则,建设商事调解专业队伍。本市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前调解机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商事争议先行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未在仲裁前先行调解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者向仲裁庭提出将争议提交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