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外籍人员来本市参与仲裁或者相关会议、访问、交流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入境便利。未及时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凭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开庭通知或者邀请函等材料依法办理口岸签证,并在入境后根据仲裁活动实际需要进行签证换发。

在京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境内从业人员受委派出境办理仲裁案件或者参加会议、访问、交流等仲裁活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境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