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仲裁人才队伍建设:(一)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和争议解决人才库;(二)与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国际组织等加强合作,建立仲裁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提升仲裁从业人员专业服务能力;(三)健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选派人才参加国际仲裁交流研讨活动,赴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相关国际组织等交流、实习、培训、任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