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特别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指定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为特别仲裁提供协助。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制定特别仲裁服务指引,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请求,提供特别仲裁协助。当事人对组成仲裁庭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未就提供协助的仲裁机构达成合意,且依据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仍无法确定组庭等事项的,可以请求北京仲裁协会提供协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