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特别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指定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为特别仲裁提供协助。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制定特别仲裁服务指引,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请求,提供特别仲裁协助。

当事人对组成仲裁庭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未就提供协助的仲裁机构达成合意,且依据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仍无法确定组庭等事项的,可以请求北京仲裁协会提供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