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涉外仲裁案件,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地确定的仲裁程序适用法的规定,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规则向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由紧急仲裁员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的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