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责任区域内涉及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相关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由林长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落实。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