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