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完成政府粮食储备计划;

(二)未落实国家和本省粮食收购政策;

(三)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