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设区的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设区的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