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