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拒不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的;

(二)认定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但未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