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于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以及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调处理、查处。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