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案件,调解专利纠纷。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