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病死、病害犬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