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两只。

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禁止饲养、经营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