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相衔接,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税政策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