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相衔接,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税政策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