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级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