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