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七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财政主管部门等配合下,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