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