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破损、污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及时修复、清洗、粉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架空管线,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改造或者未采取集中捆扎、贴墙等隐蔽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杆体、管线、箱体等废弃设施,产权人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摊点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出、撤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城市户外公共空间散发广告传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没收广告传单,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