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