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应当接受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受理渠道,建立曝光平台,对经查证违法违规的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