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每年的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监督专题,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费保障、司法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健康监测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予以落实。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