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