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