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学生本人及家长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泄露其心理健康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与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合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与相关单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