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综合考虑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立心理辅导室,设置学生心理信箱。

心理辅导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并公布心理辅导室开放时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