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在保证现有体育课时的基础上,推行小学、初级中学、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每周五节体育课(含体育活动课),普通高中每周保障至少三节体育课(含体育活动课)。

学校、教师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学校或者教师未按规定开设或者削减、挤占体育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