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畜禽屠宰及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和包装材料等。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