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畜禽屠宰及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和包装材料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