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