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组织编制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做好河湖疏浚清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范围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范围内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范围内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保护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范围内城镇污(雨)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范围内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管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服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对农村沿河湖建设住宅进行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范围内公路、铁路跨河湖桥梁以及码头等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监管和管理维护。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城市综合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