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落实属地保护责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