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