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擅自变更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