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河湖岸线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堤防安全、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落实养护主体和经费,及时修复损坏路面,确保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