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河湖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批准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湖建设项目;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

在河湖岸线保护管理范围内实施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渔业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