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径流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市管湖泊(水库),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其余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