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住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并达到电梯机房隔热通风防尘、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住宅电梯土建工程排水、渗水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实现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配备温度调节装置、故障监测系统以及符合规定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