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住宅电梯选型配置的指导意见。

住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层站等,提出住宅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等意见。住宅电梯土建工程设计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气候环境、地质地貌相适应。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住宅电梯土建工程以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电梯选型配置的指导意见和住宅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配置满足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电梯。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