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住宅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