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住宅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三)故障频率高或者安全投诉、举报较多的;(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