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梯一档”;
(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三)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在住宅电梯显著位置公开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警示标志等;
(五)保持住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六)开展日常巡查,保持层门、轿厢内部干净整洁和底坑无渗水、积水;
(七)保证轿厢内部装修、广告设施安装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八)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
(九)对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大件物品的,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十)发生乘用人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
(十一)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及时组织修复;
(十二)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建议;
(十三)督促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十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当及时公开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