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补助制度,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工作补助。补助标准和发放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