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应当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