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

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场所、设施及其产品上标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识。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