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